台中一名張姓男子家中雇用印尼籍女看護,未料張男去年間一時精蟲衝腦,強行硬上女看護,女看護起初隱忍,後來在朋友建議下報警處理。台中地院審結,依犯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印尼籍女移工曾為張男家中的看護,2人關係密切,未料張男去年4月間難忍性慾,向女看護提議發生性行為,女移工頻頻表示,「不要」、「痛」、「我怕」等語,未料張男仍粗暴硬上得逞1次。直到女移工向友人訴苦,才在友人建議下前往警局報案,經警方函送地檢署,由檢察官偵結起訴。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張男明確聽見看護口頭表示抗拒發生性交,卻仍以違反看護意願的方式性交,已經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考量張男與看護關係密切,僅因一時衝動、思慮不周犯案,犯罪後積極與女看護調解並賠償25萬元,女看護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官認為處以最低刑期猶嫌過重,客觀上有憐憫之處,故依法減刑。
法官審酌,張男只為了滿足個人慾望,無視看護的身體自主權,危害其身心健康並造成心理壓力,行為實在不妥,兼衡張男的犯罪動機、目的與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依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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