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姓男子於2018年間因曹姓友人與羅男金錢糾紛,被押到南屯某民宅談判,樓找楊、郭姓友人籌錢搭救,2友人到場竟持槍殺人,造成蔡男死亡、古男重傷,2人殺人後仍在逃;一審判樓男依共同殺人罪判10年6月徒刑,二審因證據不足改判無罪,經檢方上訴更一審,認為樓有傷害犯意,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可上訴。

二審判決指出,曹男、羅男有債務糾紛,2人約定2018年8月間至台中市南屯區談判,結果曹與羅2人商討債務時,樓男同時間被羅的人馬帶到該處,樓男情急欲脫困,打電話通知在汽車旅館內喝酒的楊來解救,與張、郭、盧姓少年等人趕到現場。

樓男稱,後來楊姓、郭姓友人抵達,他們被對方小弟帶上2樓,一位年長大哥問話,他沒回答被旁邊小弟打一巴掌,一群人圍著打,很混亂接著聽到槍聲,最後由楊跟郭帶著他和盧姓少年混亂中脫逃,期間藏匿花蓮及台東等地,最後各自分道揚鑣。

更一審法官質疑,樓男既然是因為金錢被帶至該處談判,也讓對方知道友人前來要一起協商,為何導致後來一群人混打甚至演變成持搶殺人?樓男當時答辯,他請楊2人幫他脫困,不知道楊、郭2人會帶槍到場,不知槍枝來源,沒有制止是當時因為很害怕,現場很混亂,大家圍過來打他,根本來不及說明債務還款一事。

據了解,曹與羅男為同仲介一個「電信水房」交易的贓款洗錢案,後因帳戶遭凍結、無法領出資金交給羅男,樓姓男子遭牽扯其中,槍擊案發生後,樓男藏匿2個多月,同年11月遭警方逮捕。

一審認定樓、楊、郭3人間有殺人的「犯意默示合致」,依共同殺人罪判樓男10年6月徒刑,樓男提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樓男找楊、郭到案發現場,無證據顯示,樓知道楊等人會帶槍到場,認定證據不足,判樓無罪,改判無罪,經更一審審理,認為樓有傷害犯意,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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