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民眾前年購買芝加哥交易所掛牌之小型輕原油期貨,但受有1萬8815元之虧損,王指控大昌期貨公司系統閃退致無法順利交易,害他改以電話下單致交易遲延虧損,一審判大昌須賠償1萬3171元,但二審認為無法證明有因果關係,逆轉改判大昌免賠確定。
高院認為,2020年4月20日、21日王姓民眾看見該商品報價為負值後,未曾詢問大昌期貨為何APP顯示帳戶未平倉部位即時報價及損益權益數,與市場即時報價明細不符,迄結算亦未以電話、傳真等人工交易方式下單平倉,可見王並無實際下單平倉之意願與行為。
高院表示,王依結算價格平倉發生投資虧損結果,與大昌期貨未即時公告可負值交易相關訊息及交易主機無法因應負值計算間無相當因果關係,王請求對方賠償系爭損害1萬8815元,並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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