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對於女子利用其身心障礙不知抗拒而性交遭判刑定讞的黃姓男子,2019年在桃園街頭又再次挑選心智缺陷的女子,誘騙後加以性侵,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
黃男在2019年在桃園市一家便利商店偶遇被害女子,經上前攀談,並取得她的LINE通訊軟體帳號,依其與她交談、傳送文字、語音訊息等情形,觀察她行為舉止,可知她的認知、理解、反應能力均較一般人為低。
黃男在同年月11日至13日間之某日,將她約出並帶往賓館房內,脫去她所著衣物後性侵得逞,後來她固定前往之社會福利機構教保員見她與黃男間之通訊軟體LINE文字、語音對話紀錄,察覺有異,於是報警。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及高院二審審酌黃男有性侵前科,竟未知悛悔,為求自己性慾之滿足,乘機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得逞,惡性重大,判處4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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