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男去年在開車停等紅燈時手持行動電話使用,員警要求他將車輛開到路旁停靠以接受稽查,但他拒絕稽查而駕車離去,他遭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分2萬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他不服提告請求撤銷,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認定他違規,判決駁回訴訟。可上訴。
去年5月4日晚上6點多嚴男開車行經路口停等紅燈靜止時手持行動電話使用,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永和分隊員警見狀趨前走向他身旁,指示其駕駛系爭車輛至路旁停靠以接受稽查。
他雖依指示駕車至路旁停車稍後片刻,員警步行至路旁之前,他拒絕稽查而駕車離去,員警舉發後,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就他開車時手持電話使用部分裁處3000元罰鍰,拒檢逃逸部分裁處2萬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他不服提告,台北地院認為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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