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子A先前到認識的7旬林姓夫妻檔兒子家中拜訪,未料林男趁與A女獨處之際,以手從下往上觸摸A女的下體,遭到A女報警提告。台中地院審結,依犯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與妻子、A女因前往卡拉OK唱歌而熟識,2021年11月間A女前往林姓夫妻檔兒子的家中,預計兜售衣服給林妻,便將衣服擺放在林妻的房間床上,未料林男見A女獨自待在房間,便從後面拍A女的肩膀,以手成勾狀從下往上觸摸A女的下體,事後A女不甘受辱,便報警提告。
對此,林男坦承有觸摸A女下體,但不承認做出性騷擾行為,稱當時A女把衣服放在他們的床上,他想把衣服拿起來看,手才不小心碰到,因為2人距離很近。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對話紀錄,發現A女曾傳訊給林男說,「如果大嫂知道你第一次要我拿衣服去給她看的時候,你對我上下其手,還摸了我的重要部位大嫂會怎做」,林男則回覆,「只要不過份都OK反正我70歲了不可能在做什麼只是摸一摸看看而已」等語,均顯見林男的性騷擾意圖明確。
法官指出,林男只為了逞個人慾望,利用與A女獨處且A女無法抗拒之際,以手觸摸A女的身體隱私部位,已經造成A女心理創傷,酌情後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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