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女子發現蔡姓丈夫搞外遇,與一名開養生館的女子一起過夜,該女還在車上替蔡男打手槍,認為蔡男的行為明顯侵害她的配偶權情節重大,依法向蔡男求償200萬元。桃園地院審結後,判蔡男須賠償3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子主張,與蔡姓男子為配偶關係,婚姻關係存續中,但她卻發現蔡男與女子小卉(化名)同住過夜,在通訊軟體上互稱「寶貝」,小卉還在蔡男的車上替蔡男打手槍。
女子控訴,今年1月間,2人還一起出國到越南旅遊,回國後再度前往小卉經營的養生會館過夜,她認為蔡男與小卉的行為明顯超過一般男女的交往界線,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故依法向蔡男求償200萬元撫慰金。
對此,蔡男稱,妻子將他與小卉的對話紀錄做為證據,該紀錄是妻子盜用他帳號取得的,並不具法律效力,至於越南旅遊部分,他的確有與小卉出國,但還有其他人同行,且他也沒有與小卉發生性關係,希望法官能駁回妻子的求償請求。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對話紀錄後,認定蔡男與小卉的對話內容明顯可之2人關係曖昧,且已發生性行為才會出現的對話,故不採信蔡男說詞,酌情後判蔡男須賠償妻子3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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