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就讀中正預校並擔任士官的台商薛楨純,被控幫助大陸情報單位 ,向新北市調查處賴姓調查官,打聽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等人,出入境台灣的資料但未遂,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及更一審都判無罪,遭撤銷後,更二審認定他意圖危害社會安定,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規定未遂,逆轉改判刑1年2月。可上訴。
高院更二審指出,依薛楨純之供述及卷內客觀事證,認其確有犯行,且「王總」2人應為大陸地區國家安全部第四局人員,又入出境資訊除係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及消息外,亦係我國為確保人民居住、遷徙自由而應依法嚴格管制之重要資訊,已達足以危害「社會安定」之程度,且不因是否為法輪功首要人士而有所不同。
更二審考量他曾經就讀中正預校而為預備軍官,當較一般人更知悉國家效忠之重要性,卻於轉業經商後,罔顧國家栽培照顧,為大陸地區國家安全部第四局之「王總」2人刺探法輪功人士入出境資訊之公務上應秘密文書及消,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檢方起訴指控,大陸國家安全部官員「王總」與「小鄭」,吸收薛 楨純幫忙蒐集台灣政治情報等,薛利用就讀政大碩士在職專班機會, 結識賴姓調查官,在同學聚餐時,向賴詢問法輪功人士的出入境資料,但賴並未允諾提供,因而未遂。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違反國安法的「為大陸機關刺探及蒐集資料未遂罪 」,判薛1年2月徒刑,高院二審及更一審審理後認為,「王總」2人是否為大陸黨政軍機關人員,只有薛的陳述,沒有補強證據,且法輪功人士的出入境紀錄固然屬於公務上 應祕密資訊,但如何攸關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檢察官舉證不足,應判決無罪,但更二審改判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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