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姜姓人妻,去年(111年)6月收到唐女寄的性感照,追問擔任醫美診所麻醉醫師的鍾姓丈夫,這才知道丈夫與擔任麻醉護理師的女下屬偷腥,憤而向唐女請求損害賠償200萬元。

法院審理,姜姓人妻主張,唐女明知鐘男是有配偶之人,竟逾越一般社交,不僅不正常往來還發生性交行為,2人到各大觀光景點旅遊拍照,在餐館用餐並親暱合照,還入住不同旅館,由鐘男拍攝唐女性感照。

姜女指控,唐女侵害配偶權,導致她飽受精神折磨,有焦慮、憂鬱、手抖、失眠、體重下降等身心失調症狀,經精神科醫師診斷罹患急性壓力反應,建議接受藥物治療及持續診療,並尋求心理諮商。

唐女則向法官指稱,自大法官釋字第748號、791號解釋以來,已變更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配偶權自非憲法上之權利。

唐女指出,立法者復已明確揭示配偶關係屬身分法益,對於他方配偶之人格無實體法上權利,故配偶權非憲法上或法律上權利,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於現行憲法規範意義下,亦非法律上利益,是夫妻間之婚姻無論因何原因遭破壞,均無從對配偶或第三人請求侵權行為法上之損害賠償。

唐女說,縱認配偶權屬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所保障之權利,然釋字第791號解釋鑑定人張文貞教授明確表示民事侵權行為之對象僅限於具有排他性親密關係之配偶,不包含第三人,且由配偶權係以配偶間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義務之反面解釋可知,主張侵權之一方若與他方並無配偶關係時,自無從逕認該他方負有誠實之義務。姜女既未舉證被告對其有何誠實義務,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唐女表示,鐘男110年至111年間,持續利用職務上機會示愛,我因經濟狀況不佳,為求保有工作,僅能與鐘男維持同事情誼,111年5月22日我LINE訊息給鐘男,「你在上班時間性騷擾 要求我跟你上床 你用薪水強迫我接受」。

111年6月6日再向鐘男表示,欲將2人交往的事告知姜女,目的是希望姜女能遏止鐘男的行為,讓姜女能及早挽回婚姻,可見我對姜女並無主觀上之故意或過失可言。而姜女請求精神慰撫金過高,應以2萬元內為妥適。

法官審酌,唐女自108年間到111年間,明知鐘男是有配偶之人,仍與其交往並且過從甚密,侵害姜女之配偶身分法益當屬重大,致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當屬明確。法官認,姜女請求慰撫金200萬元,尚屬過高,日前判決應以18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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