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泰安鄉民代表曾玉琴,在2022年11月選舉期間,遭對手盧光明指控其授意樁腳或親屬,以1萬元現金賄選,提當選無效之訴,經苗栗地院審理,判當選無效,曾不服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29日作出判決,認全案缺乏具體事證,改判曾玉琴當選有效確定。

根據起訴書指出,曾玉琴、盧光明均為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之苗栗縣泰安鄉第1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選舉結果曾玉琴當選鄉民代表,惟她為求順利當選,竟授意樁腳在選前交付2000元給邱姓選民,林姓樁腳亦交付8000元給曾姓選民,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賄選行為,請求判決曾玉琴當選無效,經苗栗地院審理後判當選無效。

曾玉琴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為,盧光明主張玉琴賄選,但僅有邱姓選民單一證述,樁腳始終否認賄選,經復查亦無其他事證,足以佐證樁腳有買票行為,難認邱姓選民證述為真;另盧光明主張林姓樁腳向曾姓選民賄選部分,3名證人均否認此事,盧又無法證明1萬元賄款與曾玉琴有何關聯。

二審依職權調查證據後,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支持盧光明主張為真實,則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盧光明主張曾玉琴有賄選行為,即無法證明,其請求判決曾玉琴當選無效,為無理由,因此原審判決曾玉琴當選無效,自有未合,改判曾玉琴當選有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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