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消防局1名當時在人事室任職的王姓專員,趁上班時間到中醫看診,報領1小時加班費296元,台中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1年10月,王員不服提上訴,主張到分隊洽公不慎閃到腰,才到中醫診所就診,屬因公受傷,且就醫後就返回辦公室加班,並無詐領意圖,二審法官認王員已繳回犯罪所得,足認其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撤銷原判,以詐欺、偽造文書判1年2月徒刑,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

檢方起訴書指出,2020年時任人事室專員的王男,在當日下午5點到8點有處理人事業務之一般加班,卻在前往分隊洽公後,在當晚6點多前往中醫診所接受推拿及針灸治療,遲至晚間7點多返回辦公室,由不知情承辦人員登載於加班清冊,至台中市消防局陷於錯誤,支付296元加班費。

一審法官認,王員申報加班前往中醫診所看診,與其加班事由不符,自有使用虛稱加班之詐術,詐取加班費之犯行,依《貪汙治罪條例》判1年10月有期徒刑,不得緩刑。

王員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主張到分隊洽公有合法去程,亦將有保障一段合法回程期待可能,到診所醫療行為視為加班延伸,且診所與總局約有30分鐘車程,應受保障視為合法加班時間,故當日晚間6點到7點,分別為緊急醫療行為及返程,不能責難,從未利用固有差勤管理職權,不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

二審法官認為,王員詐取財物為1小時加班費296元,對於法益造成影響非常輕微,且以繳回犯罪所得,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以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判1年2月徒刑,緩刑4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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