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謝姓男子在北巿某大醫院進行口腔腫瘤切除及重建手術,術後卻因無法呼吸成為重度植物人,後來因而死亡,家屬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決該醫院須賠償624萬多元,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醫院無疏失,逆轉判免賠,可上訴。
家屬指稱,2010年9月29日謝男在北巿某大醫院進行腫瘤切除併右頰淋巴廓清除術與局部皮瓣重建手術,不料手術後隔天,醫師移除謝的氣管內管,他表示無法呼吸時,未立即反應處理,致謝男因缺氧成為重度植物人,隔年10月25日死亡。
台北地院判決醫院須賠償死者家屬624萬多元,高院更一番認為,醫院手術後將謝男送至燒燙傷中心,由醫師決定及移除謝的氣管內管合於醫療常規,判決院方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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