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劉姓女子去年違規闖入公車迴轉道,見行駛來的公車閃避不及,便摔入一旁的花圃,致身體多處擦挫傷,檢方依過失傷害罪將公車駕駛起訴,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判定劉女滑手機未看路才被撞,判司機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江姓男駕駛於2020年1月5日下午2時45分許,駕駛公車駕沿台北巿中山區玉門街迴轉道行駛時,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向前行駛,因而撞及劉姓女子,致其受有下背肌腱炎、頭部外傷及左肩、左肘挫傷,並依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
公車司機偵訊時表示,有發生碰撞但否認有過失,並說該處為公車專用的迴轉道,為髮夾彎;公車司機指控,他照速限行駛在公車的專用道上,但行人卻走上專用道又顧滑手機,當時也有做出緊急處置試圖煞車避開該女,為顧及車上乘客也沒辦法直接拉手煞車。
公車司機說,事發當下他立刻下車詢問劉女的傷勢,但劉女回覆沒有、不需要就醫而且堅持要離開,然而劉女4天後才前往急診室就醫,又該如何證明她的傷與其有關,向法院請求無罪。
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檢視監視器畫面後認定,以公車司機的視角,無法看見劉女走進迴轉道,且,劉女逆向走入公車專用迴轉道上,自始至終均低頭使用手機,即便與公車距離甚近也並未停下,頃刻間即與公車發生碰撞。
法官表示,司機已煞車,但依推算公車並無法與2秒內煞停,判斷劉女需負責較大的肇因,因其未注意前方車況致意外發生,且司機確實已減速,也採取防止危險發生的安全措施,已盡其義務,判江姓司機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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