璨樹颱風來襲,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其一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或勞工因天然災害阻塞交通等情況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目的及概念不同。若勞工應雇主的要求而願意配合出勤,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如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張大春說,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的規定,但雇主仍應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辦理。此次颱風天適逢勞工例假日,為災害應變,雇主認有使勞工停止假期出勤繼續工作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假期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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