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0月桃園有名正妹與男友及男友「換帖」晚間相約喝酒,聚會結束後,友人一屁股坐上她的機車後座,哀求幫忙載回住處,豈料,回程中她突被環抱,還被伸手摸胸,甚至抵達友人住處後,她遭拉到空地,差點被脫去褲子,嚇得她狂尖叫,友人則摀住她的嘴巴說「不要叫,就把妳的手鬆開」,她才逃脫友人魔掌,回家後將此事告訴男友並報警提告;法官依強制猥褻罪,處友人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

依據判決書記載,一名男子與友人、友人女朋友阿芳(化名)於109年10月下旬,相約桃園某酒店飲酒作樂,凌晨3人結束聚會後,他直接坐上阿芳機車後座,要求幫忙載回在桃園住處,回家途中,他身手環抱阿芳,並數次將手伸進阿芳內衣撫摸胸部6至7秒。

他抵達住處時,拉住阿芳包包,並欲褪去阿芳衣服,他見阿芳不斷反抗,便把阿芳拉去附近空地,將阿芳壓制,並且跨蹲在載阿芳身上,一手抓不阿芳的手,一手把阿芳褲子拉鍊解開,阿芳不斷尖叫欲掙脫逃離喊救命,他便摀住阿芳的嘴「不要叫,如果你不叫,就把你的手鬆開」,他見阿芳停止尖叫後,便鬆開手放阿芳自行離開。

阿芳男友在偵訊表示,女友當天返家後,於中午將事發經過告訴他,並表示女友講述當下有如受到驚嚇的小兔子般,甚至女子一個月不敢出門上班;他還表示事發過後,他收到好友傳Line訊息表示做錯了,也願意和他女友道歉,但他要求的20萬金額太多,還表示「沒辦法處理,就乖乖進去關吧」,隔日好友再次傳訊表達道歉之意,並要求降低20萬金額,也表示有意願處理這件事。

桃園地院審理,從警方調閱的監視器控地畫面、女子醫院驗傷證明,以及女子男友與男子Line對話紀錄擷圖,認定男子多次猥褻撫摸女子胸部,審酌男子逞一己私慾,未尊重女子個人意願,造成女子身心受創,惟念男子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法官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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