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方姓男子因不滿對面棟林姓住戶飼養的鳥時常發出尖叫聲,竟拿彈弓朝林男曬衣間猛射石頭,造成對方玻璃破裂;法官一審依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方男有期徒刑2月,其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考量雙方事後已達成調解、賠償,因此駁回上訴,改判緩刑2年。
據判決書指出,方姓男子與林姓男子為彼此窗戶可以對望、不同棟大樓之住戶,去年1月21日下午2時許,方男因不滿林男住所之曬衣間發出鳥鳴聲,竟持彈弓朝林男曬衣間之玻璃彈射石頭數次,使該片玻璃破裂,林男發現後氣得報警提告。
法庭審理時,方男辯稱當時並非對準玻璃,也無意要打破玻璃,彈射石頭的目的,是想讓鳥停止尖叫,不是為了發洩情緒而要故意打破玻璃,且自己並非沒有意願與林男談和解。
一審法官審酌方男為成年人士,具有一定的社會閱歷,僅因認為林男飼養的鳥,鳥鳴聲干擾其生活,即率爾使用玩具彈弓,彈射石頭擊破玻璃之粗暴方式,發洩其不滿情緒,造成對方財產損害、精神痛苦,依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方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審酌方男僅因一時失慮而為犯行,併考量方男於原審判決後與林男達成調解,並已依調解內容履行賠償完畢,林男亦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因此法官駁回上訴,改判方男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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