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擔任桃園警分局派出所所長的薛鑑文,被訴包庇色情業者且接受關說,對當時酒駕肇事的「蘋果日報」記者吳詠平「吃案」,最高法院駁回薛的上訴,考量本案爭訟逾8年符合速審法的減刑規定,依圖利等罪將薛男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

薛男任職桃園警分局同安派出所長時被檢舉,在轄內經營色情護膚店插乾股、收取分紅,並在警方前往取締時向業者通風報信,洩漏取締勤務,檢調偵辦期間,卻意外查出蘋果記者酒駕關說的「案外案」。

2011年3月21日晚間,吳詠平酒後開車擦撞路旁停放的小客車,派出所員警趕往現場後,吳受傷無法吹氣酒測,由救護車載送到醫院。吳到醫院後打電話給薛關說,薛為袒護吳不受裁罰及追訴,趕赴醫院並向警員表示吳詠平酒駕、車禍案由他處理。

但薛只短暫停留就離開醫院,吳經抽血檢驗,向中酒精濃度高達181.8mg/dL,已達應受行政裁罰程度,但薛未沒有處理,讓吳免受裁罰4萬9500元。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將薛依圖利等罪判刑6年,但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薛被訴包庇色情業者,檢方提不出證據證明,只構成洩密罪,但他讓吳詠平免受裁罰,構成圖利罪,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

高院更一審認定薛男犯行明確,但本案因案情複雜、證據繁多,自第一審繫屬迄今已滿8年,依速審法減輕其刑,依犯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罪判刑1年1月,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2年9月,合併執行3年2月,褫奪公權3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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