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防空暨飛彈旅資深江姓上士,前年疫情期間與同事在家中餐敘並飲酒,還在花蓮美崙官舍停車場咆哮,他分別遭記過2次及大過1次,他認為軍方重覆裁罰提告請求撤銷,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2次違失行為要分別處罰,駁回江的請求,維持軍方記過處分。可上訴。
江男在2021年7月17日下午與同儕在家中餐敘並飲酒,違反防疫期間重要命令要求,遭空軍防空暨飛彈旅核予記過2次懲罰,且當天晚上他喝酒後,在官舍停車場咆哮,又被認定損害軍譽,決議核予大過1次懲罰, 江男不服提告請求法院撤銷處分。
北高行政法院認為,江男違反防疫期間重要命令要求喝酒遭記過2次,再因當天飲酒後在官舍停車場咆哮,有飲酒滋事違失,有損軍譽之情事而另遭記大過1次之懲處,兩個違失行為的性質、時間、地點、違反法令都不同。
合議庭認為,這不是單一行為而於同時間、同地點違反不同法令,因此,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江的兩個違失行為,應分別懲罰,不能視為一個違失行為而只論以1次處罰,並無江男所稱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且受重複評價之情形,且軍方裁罰沒違法之處,判決駁回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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