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翁姓男子與交往3年的女友小花(化名)分手後,疑似心有不甘,便趁小花返家時在火車站堵人,將小花載到鄉間魚池邊,以持有裸照威脅小花就範,性侵得逞。桃園地院審結,依強制性交罪,處翁男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翁姓男子2019年至2022年間與小花為男女朋友關係,後來因故於同年2月間分手,翁男有意復合,提前知悉小花4月某日會出現在火車站,便在該處守候,以討論感情問題為由要求小花跟他一起前往鄉間一處魚池,小花未多想赴約後,竟被翁男強押在魚池邊,遭翁男持裸照逼發生性行為1次。事後小花不堪受辱報警處理,全案才曝光。
桃園地院審理時,翁男坦承有與小花發生性關係,但否認做出強制性交行為,稱當時在火車站僅是與小花約好討論感情問題,也沒有逼迫小花上他的車,起初小花並不願意發生性行為,後來聽聞他承諾協助償還債務,才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稱自己並無強迫小花。
但法官勘驗證據後,認定小花的前後證述一致,對比小花母親的證述也無矛盾,故認定小花的確遭到翁男強迫發生性行為,考量翁男的行為對小花身心留下難以抹滅的傷害,犯後一再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依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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