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女子小花(化名)去年在路邊停等紅綠燈時巧遇前男友,男方見到她大聲詢問:「穿這麼少,不冷嗎?」,由於對方音量太大讓小花自覺遭受侵害,提出受到家暴,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但她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因此法官駁回她的聲請。
據判決書指出,去年3月15日晚間8時許,小花在路邊騎車時巧遇前男友,前男友見到她即大聲詢問「穿這麼少,不會冷嗎?」,讓小花認為前男友以此方式對她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由於2人過去曾同居,屬家庭暴力防治之家庭成員,因此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法官認為,如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不法侵害行為有繼續發生之可能性,有以民事保護令保護被害人之必要者,就一定會核發內容適當之通常保護令,但若家庭成員間,因可歸責於被害人之事由,導致加害人出於過當之反應而為一時性之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尚難認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
法官認為,雖然小花指摘受到侵害,但按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論前男友行為是否已達家庭暴力之程度,並未見小花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因此認為她不符合核發保護令之要件,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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