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1名吳姓男子透過朋友介紹認識1名16歲少女,2人認識1個月後就在吳男家中發生性關係,吳男還趁機用GoPro拍下2人性愛影片,並傳給少女的朋友觀看,少女擔心影片外流報警,法院依拍攝少女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將他判刑1年2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在2021年8月間,透過朋友介紹認識16歲少女並交往成為男女朋友。2人認識不到1個月吳男就把少女帶回家發生性關係,二人在做愛時,吳男趁機以GoPro攝影機拍攝影片3段、照片數張,事後傳送給少女的朋友,少女擔心照片、影片會遭備份或散布,憤而報警。
法官指出,吳男為滿足一己私慾,明知被害人是未滿18歲少女,心智及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竟拍攝性行為照片、影片,對其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事後雖稱有意願和解,但於調解庭期數次缺席、數次表示需時間籌錢,最後仍未能和解及賠償損害。
法官審酌,吳男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手段,最後依拍攝少女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判刑1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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