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公司總務經理僅因電腦無法登入,延誤工作而心生不滿,竟當眾對管理系統的男下屬阿文(化名)「比中指」,讓阿文心理受傷,甚至因此離職,憤而向該名主管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法官認為該主管行為已不法侵害阿文之名譽權,判他須賠償1萬5千元。

據判決書指出,阿文(化名)指控,2020年11月11日上午9時30分許,主管在公司內公眾場所對他「比中指」,造成他長期精神損害及因此離職,他認為對方身為公司之主管,不思職場倫理及文化,竟以比中指之侮辱性動作,造成他名譽受損,且事發當時還有公司外之電腦維修廠商員工在場,主管的行為造成公司內、外對於其名譽及社會評價貶損,而他長期受到精神損害,需看診精神科,迄今仍無法復原,期間更是漫漫長路造成身心煎熬,因此承受身心創傷甚鉅,憤而向對方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法庭審理時,主管辯稱,2人為公司之同事,並非同一部門,平時業務甚少交集,遑論有何嫌隙或仇恨,他並無動機或理由要對阿文比中指。更何況,果若真如阿文所言他有比中指之行為,為何阿文當場未禁止或質問他;此外,縱若阿文誤認他有為比中指之行為,亦是他在對話之過程中,不經意做出之手勢,在主觀上絕無侮辱阿文的意思。

法官認為,「比中指」是屬粗鄙之舉動,圖以輕蔑、攻訐他人之人格,使人感受難堪,因此認定主管比中指之行為,應負不法侵害阿文名譽權之精神上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主管使用比中指之肢體言語方式侮辱阿文,且於法庭審理期間未見積極尋求對方諒解之態度,堪認阿文因此受有相當之精神痛苦,因此判主管須賠償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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