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公民基金會性騷案日前曝光,執行長蔡中岳遭革職,時任執行長李根政遭網友質疑、去年主持性騷協調會後毫無作為、知情不報。律師強調,曾女事件雖然已逾法律時效,但李根政當年確實涉嫌「隱匿不報」,難辭其咎,該會更該檢視現今是否還有其他受害者。

曾女事件爆發後、去年3月調解未果,時任執行長李根政在調查結果不明的狀況下,今年3月升格為該會董事長,執行長一職則交棒給蔡中岳。網友認為,該會不只該追究蔡中岳的行為,當時的執行長李根政主持協調會是否具效力?事後是否如實向董監事會陳報?是否真有調查?都要說清楚與負責。

「性騷擾的舉發通常已罹時效!」一名不願具名的律師表示,當事人很容易因為多慮、害怕,導致有所動作時已逾越法律時效。肢體上性騷擾為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須於「事發6個月內」提出告訴,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民事的求償有效期限則為2年。

勞動部2022年9月也公告,雇主若未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或知悉性騷擾情事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主管機關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律師強調,職場上發生性騷擾,雇主就須負責。曾女當時在職務相關的公開會議上遭到性騷,基金會接到申訴就該依法向當地勞工局陳報,知情不報就有違法疑慮。但常情來說,很難期待雇主會主動處理。

此外,基金會透過「調解會」處理性騷糾紛也難認合法,正確的有效處置作為應是立即阻止加害者與被害者接觸,透過口頭、書面警告加害者,保障被害者在調查結果前的工作權,並保障被害者的隱私,後續更該盡到「改善」的責任。就算事隔多年,曾女已經不在基金會工作,但加害者仍在,基金會還是該檢視會內有無其他相關情事。

律師建議,有被性騷擾疑慮的民眾,案發後應掌握時效、直接到派出所報案。警方會根據案情屬性,了解當事人申訴及提告等需求後,向勞工局、社會局、地檢署等單位陳報,以利及時開啟調查程序。

「該說的話還是要說,不然這個社會不會進步!」律師表示,民眾一但成為性騷擾的被害人的那一刻起,通常就處於弱勢。過去發生的事很難追究,但蔡中岳的初版聲明中,竟公開揭露曾姓女子的全名,就明顯觸法,曾女可提告。

律師強調,雖然地球公民屬於法人,但實際代表該組織的就是李根政。根據曾女的陳述和該會的聲明來看,李根政當年確實涉嫌「隱匿不報」,難認與此事件無關。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 #地球公民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