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子發現丈夫工作認識的陳姓女子外遇,兩人經常在女方住處或賓館發生性行為,還互傳鹹濕簡訊調情,認為陳女的行為已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依法向其求償20萬元。台中地院審結,認定陳女侵權屬實,判陳女要賠償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元配主張,與男子阿文(化名)結婚20餘年,2018年間阿文因工作業務關係認識陳姓女子,2人便逐漸發展出不正當男女關係,數次在陳女的住處或是賓館幽會與發生性行為,2022年7月間她偶然看見丈夫的手機紀錄,目睹2人的鹹濕對話,才驚覺阿文發生婚外情,認為陳女的行為明顯侵害她的配偶權,依法向陳女求償51萬餘元。
對此,陳女表示,阿文妻子提交作為證據的對話紀錄均未經過阿文同意就翻拍,無證據能力,否認曾與阿文發生性行為,2人的對話紀錄頂多算是不拘男女小結及禁忌話題的玩笑對話,希望法院能駁回求償請求。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陳女與阿文的對話紀錄,發現陳女曾說「你抱我吻我我都…快受不了」、「好想要」、「想叫」,阿文則回覆「我也是」、「妹妹潤滑液沒味道很輕甜」等語,明顯逾越男女正常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夫妻間的信任與幸福,陳女侵害配偶權屬實,酌情後判陳女須賠償2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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