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大生前年與一名13歲的女網友交往,2人發生性行為,少女父親得知後大怒,到警局提告,一審及二審考量吳男坦承犯行,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1年8月,緩刑4年,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檢不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吳姓男子在2021年8、9月間透過臉書結識13歲的少女,並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但他明知少女當時是未滿14歲之女子,同年他在汽車旅館內與少女嘿咻,少女的父親得知後,報警提告,吳男遭檢方起訴。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考量吳男坦承全部犯行,願意認錯、面對司法責任,及一再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及少女父母損失,更積極向少女父親表示歉意,判刑1年8月,緩刑4年,檢方認為判太輕提上訴,但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吳男沒有違反少女意願,量刑並無不妥,維持一審刑度,檢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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