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高度科技化,企業競爭日益激烈,部分業者為招攬客戶各出奇招,想盡辦法提升曝光度及品牌印象,但激烈的市場競爭,也帶來了許多不當行為。
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秘書長蔡步青表示,傳統廣告類型在網路時代日新月異,衍生為利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社群平台散布競爭對手的負面言論,然現行《公平法》並未具體詳盡規範。受害業者雖得主張民、刑事責任,保護仍不夠全面。
輔仁大學副校長陳榮隆認為,過去的廣告型態多以傳統傳媒方式呈現,其受眾較為明確,一旦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主管機關也容易判斷應否裁罰。今日的科技社會,廣告型態不勝枚舉,皆應納入廣告範疇。
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指出,由於《公平法》屬公法範疇,主管機關執法時須注意公法規範補充性原則,若個案所投放的廣告內容對市場交易秩序影響小,應由所涉及法規之主管機關進行裁處。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