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內政部營建署道路工程組組長張之明貪汙案,懷疑行賄的業者陳登來另涉多起營建署標案官商勾結並行賄高官,上周聲押禁見陳登來失敗,法官裁定陳登來以300萬元交保,但檢察官認為陳登來與張之明、「白手套」張騰龍2人對於行賄金額、情節說法不一,加上陳登來疑另涉其他營建署貪汙案,尚有多位公務員共犯及證人未到案,有羈押必要,19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北檢查出,營建署2021年、2022年辦理雲林縣太陽能光電板設置案、前瞻計畫雲林縣道路改善工程補助案、市區道路規劃電腦軟體採購案時,業者透過立委鄭天財辦公室執行長張騰龍擔任「白手套」,招待營建署道路工程組組長長張之明喝花酒,飲宴並行賄數百萬元,檢方13日聲押禁見張之明、張騰龍、業者陳登來、江俊昇4人,法官裁定張之明、張騰龍2人羈押禁見,另審酌陳登來坦認部分行賄事實,江俊昇承認行賄,裁定2人各以300萬元、70萬元交保。
北院裁定指出,依陳登來供述、羈押聲請書所載各項證據及卷附證據資料,足認陳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串供之虞,但審酌陳坦認聲請書所載參與行賄之主要事實,另同案收受賄絡之公務員已收押,裁定陳以300萬元交保,並命禁止與本案相關之人聯繫,如果檢察官提出相當證據證明陳有與該等人聯繫,得再命羈押。
另江俊昇犯罪嫌疑重大,但考量江坦認行賄犯行,且其行賄金額除1筆金額較高外,其餘行賄之利益均為餐飲,基於比例原則之權衡考量,故認如江提出70萬元之保證金,並命禁止與聲請書所載之被告、證人聯繫,則無羈押必要。若經檢察官查知江有與該等人聯繫之情形,則得改命羈押。
但經北檢開會研議後,認為江俊昇在聲押庭上已坦承行賄,其涉案事實已大致鞏固,決定不對江俊昇交保部分提出抗告,至於陳登來部分,檢方認為陳登來在本案屬「核心角色」,由於他另涉其他多起營建署標案及工程案,疑涉及官商勾結,行賄官員情節,是這起營建署貪汙案的「關鍵」,若順利羈押陳登來,後續將追查出本案幕後龐大的貪汙情節及涉案高官,案情將有突破性發展,因此昨天完成抗告書,今天正向法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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