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蔡姓男子外出時隨身帶著改造手槍和子彈,遭警方查獲時不願配合、與警方發生衝突,被強行帶回派出所。一審認為警方沒有搜索票,也沒有合理的懷疑,侵犯了男子的人權,判他無罪。檢方不滿上訴,高雄高分院則認為槍枝對社會的危害更大,不能因為警方違法而讓男子逃脫法律制裁,改判他3年6月有期徒刑。
蔡男2020年2月從高雄一名男子那裡買了一把改造手槍和8發子彈,同年4月12日下午4點多,在屏東內埔鄉被警方盤查。因為他是毒品列管人口,警方想要檢查他的側背包,但他不同意,還和警方吵架。
警方隨後叫來增援,試圖強行拿走他的背包,摸到裡面有硬物,認為是槍枝,但蔡男仍然不配合,最後被帶回派出所。警方打開蔡男的背包,驚見裡面放著一把改造手槍和8發子彈,當場依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送辦。
屏東地院審理時,蔡男的辯護律師批評警方有主觀惡意,如果法院認可這種搜索方式,是否意味著警察可以隨意到有前科者的家裡搜索?只要找到東西就算數,找不到就算倒楣?他要求法院宣告扣案的槍彈無效,以教育員警。
一審法官審查密錄器和員警報告後,發現警方當時沒有搜索票,也沒有合理的理由逮捕蔡男。蔡男只是不想交出背包,並沒有攻擊員警。員警沒有依法逮捕他,就不能附帶搜索他,認定扣案的槍彈不能作為證據,判蔡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如果因為警方違法而放棄證據,可能讓蔡男逃避法律的制裁。警方違法搜索所得的證據,仍要根據個案人員保障和社會安全的比例原則來判斷。蔡男隨身帶著槍彈,隨時可能使用。相比之下,員警的違法搜索行為影響較小。經過權衡後,法官認為扣案的槍彈有證據力,改判蔡男3年6月,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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