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台東縣第11選區縣議員嚴惠美,去年選舉期間涉嫌向4名投票人以1000至2000元不等現金買票,遭時任競爭對手、前縣議員高美珠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台東地方法院2日判決當選無效,全案可上訴。

高美珠主張,嚴惠美及胞姊嚴亞美為確保順利當選,去年3月至10月間,陸續向有投票權人簡、森、連、陳4人交付現金1000至2000元作為對價約於選舉投票支持嚴惠美,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嫌。

嚴惠美否認拜票給錢行為,並稱選舉人名冊於去年11月6日製作,無從得知簡、森2人是否有無投票權,至於陳顯然非有投票權之人,不符選罷法第99條的要件。

台東地方法院今年5月傳喚簡、森、連、陳4名證人。簡男證述,嚴惠美於去年3月中旬握手拜票,並順勢遞留現金2000元,隨後又走向森女,以同樣手法塞了2張1000元鈔票於森女手中。

連男則表示,去年9月間,嚴家姊妹來訪,嚴亞美將現金1000元包在名片上交給他,當下嚴惠美與自己距離約50公分,而且嚴亞美還說小聲一點別人會聽到。

至於陳女為無投票權之人,嚴惠美即便有交付1000元為對價約選舉投票支持,並不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

台東地方法院法官依證述,以及簡、森2人就投票受賄罪已認罪,足認定嚴惠美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定之賄選行為,判決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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