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去年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服刑,他趁著同舍受刑人熟睡,竟伸手抓住該受刑人的下體猥褻,他辯稱因為要叫對方起床才碰觸到,最高法院駁回他的上訴,認為縱使要叫對方起床,也可以輕聲叫喚或輕推A男身體,又有何碰觸下體之必要,不採信他的辯詞,依乘機猥褻罪判囚8月定讞。

有竊盜、搶奪、多次施用毒品、販賣毒品、傷害等犯罪前科的張男在嘉義監獄服刑,2022年5月他趁著同舍的受刑人熟睡、兩人就寢位置相鄰的機會,把手伸進對方的被子中,隔著褲子抓、扯B的生殖器猥褻得逞。

張男坦承當時的確與對方位置相近,的確有碰到對方身體,但否認猥褻辯稱,當時只是在叫對方起床,但法官不採信張男的辯詞。

一審及二審認定張男素行不佳,以徒手隔著褲子抓、扯被害人生殖器為猥褻行為,且犯後否認犯行,判處有期徒刑8月,張男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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