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受刑人想要參與明年1月13日的總統、副總統及立委投票,他向法院提行政訴訟及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先准予林男在台北監獄內,設置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行使前開選舉之投票權。
年滿20歲的林男,戶籍在2019年12月遷入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即臺北監獄,設籍迄至明年1月13日之投票日將逾4年,於國內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他在選舉投票日時,仍在監執行,他主張是戶籍在台北監獄之選舉權人,可以參與投票。
林男先前未能實際行使投票權,因此委由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舉行系爭選舉時,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但中選會今年3月27日函、桃委會以3月28日函覆。
函覆內容指「有關監所收容人如戶籍已遷至監所,其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可能方式,包括由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前往該監所所在地之投票所投票,惟此尚涉及法務部權責。至如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即選務機關針對特定身分之選舉人,在特定地點設置投票所,為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於監所特設投票所,允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
林認為,他在選舉之投票日,仍難以行使投票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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