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女子2020年間前往內湖運動中心攀岩場練習,卻未將自動確保器的安全扣環扣住,從高處墜落身亡,蘇女的家屬向救國團等相關業者求償,士林地院審結,認為救國團以及業者警告標示欠缺安全性,應負起7成的過失責任,判決應連帶賠償蘇父105萬元。
救國團表示,依據法院的判決,救國團沒有過失,但仍需負消保法第7條的「無過失責任」,至於法院判定救國團和經營業者連帶賠償,目前仍將繼續與保險公司及律師審慎討論後續作法,此外也會要求合作業者持續嚴格執行相關設備的使用標示。
蘇女的家屬主張,救國團與業者共同經營,並對外收費,有監督、管理責任,而蘇女在2020年8月29日在攀岩館練習攀岩,第3次攀爬時,疏於未注意將確保器扣在身上,導致從高處墜落,頭受創送醫不治。
蘇父認為,救國團、經營業者提供的攀岩設備,不符合一般人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依《消費者保護法》求償,要求救國團、業者連帶賠償600萬。救國團主張,將部分攀岩場出租給業者,並未有實際管理責任,且台灣未規範使用確保器時須有人在場監督。業者主張,蘇女簽署安全須知,表示已盡告知義務,請求法官駁回蘇父的請求。
法院依美國人工岩場設備廠商協會的攀岩設備安全法令、中華民國山岳協會攀登部意見,認為確實不需派員監督、檢查,但是業者設置標示旗方式不當,警告標示不足,欠缺安全性,且救國團對於業者的攀岩活動具有管理權限,與蘇女死亡有因果關係。
士院認定,救國團、業者應賠償150萬元,審酌蘇女未將自動確保器的扣環扣於身上,自負3成責任,救國團、業者未正確安裝自動確保器的配備標示旗應負7成責任,判決應連帶賠償蘇父105萬元,可上訴。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