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梁建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01萬元及其他財產刑。其餘5名被告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並對趙忠強、林頂興、黃恒林三人依法判處了財產刑。宣判後,部分被告提出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世紀90年代初,梁建光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在深圳市原寶安區觀瀾一帶逞強鬥狠,為非作惡,逐步形成了以其為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層級明確、成員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壟斷廢品收購、「看場」「收數」、開設賭場、開辦迪斯可、壟斷大巴線路營運和桶裝水銷售等行業,攫取非法經濟利益,先後實施了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搶劫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致1人死亡,多人受傷,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其惡劣影響。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及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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