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楊姓女子與曹姓男子結婚,2023年某日,楊女發現一封曹男寫的情書,但是傾訴愛意的對象卻不是自己,便開始懷疑曹男有外遇,為此,曹男立下了自白書,坦承對不起楊女,並承認與張姓女子交往,有做出侵害配偶權的事情。
楊女還發現, 2023年4月23日至26日,2人在曹男的居住處所共同生活,同年27日至28日還一同花蓮、宜蘭住宿旅遊。楊女不滿婚姻遭到嚴重破壞,憤而對2人提告,請求連帶賠償80萬元。
法院審理,曹男辯稱,我們沒有做對不起楊女的事情,當初我書寫自白書,是因為楊女的脅迫之下所書寫,並無做出任何侵權行為。我們有前往花蓮、宜蘭旅遊,但是是分房居住。
法官檢視曹男所寫的自白書,曹男雖主張因楊女持續騷擾下,為了維持家庭和諧才寫下自白書,但楊女否認,且曹男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證明是在不自由的情況下所書寫。
法官認,自白書內容顯示,「坦承與張女在2018年開始發生不尋常的關係,違背家庭對不起家我的太太,我知道錯了…」,顯見2人確有交往,侵害楊女的配偶權。
法官勘驗楊女所提出曹男與楊女前往花蓮、宜蘭2天1夜的旅遊之照片,曹男否認2人同房居住,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在花蓮旅遊過夜時,是居住不同房間,故楊女主張2人共同居住應屬可採。
法官審酌,2人均明知楊女為曹男之配偶,竟仍動輒以曖昧言語對話或互動,以此方式維持親密男女情感關係,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的正常往來,而非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法官日前依法判決,曹男與張女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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