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歲林姓修行婦人,去年4月11日中午,搭乘南港展覽館捷運站電扶梯,因重心不穩向後跌倒,導致2名女子受傷,士林地院法官勘驗監視器,林婦並未緊握扶手,自己有過失,依過失傷害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婦搭乘捷運站內電扶梯上升,本應注意捷運內宣導的「緊握扶手、站穩踏階」,卻在上升的時候往後跌倒,導致後方張姓民眾髖部、右膝挫傷,江姓民眾左側踝部、足部挫傷。
林姓婦人辯稱,手扶梯的扶手與階梯速度不一樣,扶手比較慢,階梯比較快,才會一時抓不住往後倒,當時立即說對不起。辯護人則說,林婦站立有緊握扶手,是電扶梯運作的問題,整件事屬於意外,無從對林婦做出不利的認定,請求給予無罪判決。
法官勘驗監視器,事發前1分鐘,許多乘客均站立往上,電扶梯並無明顯跳動的異狀,事發時,林婦右手前臂放在扶手帶上,隨後右側上身靠著扶手帶,並以右手托住頭部右臉頰及下巴處,未緊握扶手,導致重心不穩往後跌倒,碰撞後方張姓、江姓民眾,認定具有因果關係。
判決指出,林婦否認犯行,對賠償金額無共識,考量林婦並無真心悔悟,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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