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中華民國第16任副總統的蕭美琴遭2名民眾提行政訴訟,指控她沒有中華民國國籍當選無效,並聲請保全證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無審判權,移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曾姓及莊姓民眾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保全證據意旨主張,公民有權選舉總統、副總統,他們有權起訴及兼聲請5日內保全證據,聲請保全蕭美琴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資料,以證明她無參選副總統之身分。
2人指控,蕭女自傳自承其母親為美國人,出生時即具有美國國籍,並無中華民國國籍,2001年當選僑選立委,於2002年放棄美國籍,並申請中華民國身分證取得台灣戶籍,其係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與法律規定的副總統候選人之參選資格不符。
2人表示,蕭女如果不曾放棄美國國籍,甚且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如她確有放棄美國國籍,應提出「Certificate of Loss of Nationality」,以證明其放棄美國國籍之說法為真,聲明判決蕭女在中華民國第16任副總統當選無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5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應專屬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2人提出行政訴訟,自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管轄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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