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林姓男子,去年2月公司春酒時,對1名穿著性感火辣的女同事A女,竟以「A女今天穿得這麼辣、打扮的很水,你都沒有感覺喔?」搭訕,事後敬酒時竟對A女強吻臉頰及脖子性騷擾,A女不甘受辱提告妨害性自主,法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與A女係同事,2人於2023年2月4日晚間6時30分許,在北市知名川菜館,參加公司春酒聚餐,林男酒後走到A女所在之圓桌,因向A女敬酒遭拒,竟強行將A女推倒至鄰座王女身體後方座椅上,再以其上半身壓住A女,不顧A女喊叫、掙扎,強行親吻A女左臉頰2次及左側脖子1次,以此強暴之方法,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

A女於案發表示:「老大性騷擾」,並於同日晚間10時45分許表示:「我以為老大在嚇我的比一下,還真的給人家強吻了」、「好可怕喔!」,林男於同日晚間10時53分許回以:「我有吻妳嗎?給我照片其餘免談」。事後有同事上傳2張舉證,並表示:「恐怖」,林男則於同日晚間11時7分許表示:「這是誰?我抗議」等語。

林男於事後表示:「當然更重要的是對A女很抱歉,我喝醉後斷片毫無記憶;一整天詢問看了照片才知道原委;我竟然酒後對A女做了讓她不舒服的事情;真的很對不起;酒醉不能當理由;錯就是錯;讓人家不舒服;就是不對;我鄭重跟A女道歉;我真的喝醉了;沒有惡意;為我失去的那段記憶說對不起;還因為斷片;懷疑她隔天提醒自己;強吻她3次,不對行為時;沒好好道歉,還因為不知情;回覆她要拿出證據等語,讓她感到更受傷,我真的很抱歉;這是很不好的事情……」等語。

法官審酌,被告與A女為同事,被告為逞一己私慾,利用春酒聚餐敬酒之機會,對A女為上開強制猥褻行為,未能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使A女身心受創,兼衡被告與A女因調解金額之差距,並未成立調解,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林男 #春酒 #強吻 #事後 #日晚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