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媒體人盛竹如幫im.B平台拍廣告並收取酬勞,im.B平台詐騙案的3名受害人提告向盛竹如求償共189萬多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盛竹如只是受邀拍攝影片,沒有薦證之行為,判決免賠。可上訴。
3名被害人提起求償訴訟主張,金隆公司經營im.B平台,盛竹如透過經紀人之引介,受金隆公司邀約為之薦證並拍攝廣告,盛竹如以手勢強調、說明im.B商業模式,廣告內容除強調借貸雙方可以互惠外,盛竹如並拍有手持合約樣本、表明「交易資訊公開透明」。
內容還有「為您安心把關」、「簽約資訊公開透明、合約內容安心合法、提供債權購買憑證、穩定月入現金利息、預告登記辦理」等語之廣告內容,此等廣告內容客觀上足使一般人認為被告盛竹如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而認im.B債權真實存在、可安心購買之確信。
被害人主張,盛竹如須賠償3名被害人各14萬元、112萬6,000元、63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盛竹如雖受金隆公司之邀而拍攝相關影片,然僅可認屬一般廣告拍攝之邀約,難認其有何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6項所指之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亦無其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之行為,判決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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