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昨天召開性平會議,院長蘇貞昌裁示「讓育嬰留職停薪及彈性工作制度能更切合有育兒需要的勞工,讓他們可以更有彈性運用」,據悉,會中有委員提出比照北歐國家,讓育嬰留停可以1小時、2小時請假,對此,勞動部表示,將盡快研議。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指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若要少於6個月則要與雇主協商。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如有委員提案「育嬰留停可不可以比照瑞典請1小時、2小時」,育嬰留停是不一定要請6個月等,勞動部後續會瞭解哪些在實務運作上比較能夠處理,但「會朝放寬的方向處理」。

但黃維琛提及,也有委員反映,目前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僅規範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但並未規範「事先」要多久,將研議勞工應在一定時間前提出,也方便僱主聘僱替代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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