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40歲女子因緣際會認識了一名男子,兩人發展成戀人關係後,經常前往摩鐵享受歡愉,不料,該女卻發現原來男方早已結婚,憤而向法院控告其性侵。對此,檢察官發現,該女知情男方已婚後仍有發生性行為,也無證據證明該男友逼迫發生關係,予以不起訴。
檢方指出,該名女子主張2019年6月間認識了該男子,兩人成為男女朋友後,時不時就相約出遊,舉凡台南、南投、屏東等地都去過,也不乏前往當地的汽車旅館留下些相愛的痕跡。
2020年間兩人分手後,該女卻發現男方早已結婚,憤而向法院控告對方性侵,並控訴對方刻意向她隱瞞已婚身分外,還偽造空白的身分證配偶欄謊騙她,使她誤信是單身身分,因此憤而提出告訴。
該女向檢察官聲稱,她是被哄騙上床的,然而,檢察官透過該女所提交的證據發現,該女在已知該男子早已結婚後,仍與對方出遊2次,過程中均發生性關係,且該女亦無其他證據能證明性行為過程中有該男曾做出強迫的行為,檢方最終認定證據及罪狀不足,選擇不傳喚該男,直接結案,對該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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