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托嬰中心不當照護及疫情停托退費等消費爭議頻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衛福部研擬「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預計9月1日上路。本次新增明定終止契約事由及效果,如托嬰中心出現疏於照顧、言行舉止不當、毆打、虐待等行為,兒童家長可終止契約。

根據消保處統計,托嬰中心近年申訴件數統計,2017年10件、2018年5件、2019年9件,2020年21件、2021年24件。

本次定型化契約規範如下:

一、明定適用範疇:本案適用範疇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托嬰中心」、「準公共托嬰中心」及「私立托嬰中心」,截至今年2月底,含準公共化托嬰中心在內的私立托嬰中心1075家、公設民營320家,共1395家。

二、明定收費項目,避免巧立名目致生收費爭議,如日間托育、半日托育費之註冊費、月費、保險費、餐點(含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已事先約定延時)、逾時費(未事先約定延時)、臨時托育費,及其他經地方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

三、明定托嬰中心之各項照護義務,包含健康管理義務、保護照顧義務、資訊告知義務、緊急事故處理義務。

四、明定終止契約事由及效果,明定可歸責兒童家長、可歸責托嬰中心、不可歸責雙方及隨時終止之終止事由與效果,若托嬰中心倘有疏於照顧、言行舉止不當、毆打、虐待等有損害兒童身心的行為,兒童家長可終止契約

五、明定疫情停托退費方式,倘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停止托育,有下列二種退費方式:(一)「任一方選擇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按比例就剩餘日數退還已繳費用(含註冊費、月費及餐點費);(二)「雙方均選擇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依停托日數,退還不得少於50%之平均月費。(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6個月,再加上月費)

消保處提醒,當兒童家長與托嬰中心簽訂契約時,應仔細審閱契約條款,自托嬰中心接回兒童後,亦應注意兒童之身心狀況,若托嬰中心業者未符合「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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