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人夫婚後赴陸工作,每月支付妻子8萬元生活費,去年間人夫將母親接回與妻同住,同時裝設監視器方便觀察狀況,豈料竟意外目睹妻子在家中與另名女子接吻及愛撫,憤而將2人告上法院求償。苗栗地院審理時,2人辯稱彼此為無話不談的閨蜜,女性朋友都這樣互動,但不被採信,遭判須連帶賠償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主張,與妻子阿花(化名)自2015年結婚至今,婚後原本同住於苗栗,後來他因為工作長期待在大陸,每月仍會給予妻子8萬元生活費,並於2021年間將母親接來苗栗家同住,同時在房內裝設監視器方便觀察母親狀況。
男子表示,未料,去年10月他與幼子視訊時,幼子稱近期常有「叔叔」來家中與阿花一起睡覺,他後來抽空看監視器,竟發現阿花與1名女子同時返家,2人還會在家中親吻、擁抱與愛撫,連他車子上的行車紀錄器都錄下2人聊床事,認為此行為明顯侵害他的配偶權,故要求2人連帶給付100萬元賠償金。
對此,阿花與該名女子辯稱,2人透過網路遊戲認識,是無話不談的閨蜜,女閨蜜只是來協助阿花照顧婆婆,雖監視器畫面拍到2人互動親密,但我國女性好友間的肢體接觸本就親密,包括牽手、擁抱、親吻甚至互抓胸部等,都是社會常態,強調2人僅是同性好友。
苗栗地院法官認為,經審酌社會常情,不論男性、女性間的同性普通好友,都沒有親密與露骨言行的社交習慣,阿花與閨蜜的互動,依一般正常智識能力之人,皆能辨認言行已經超越正當社交禮儀,況且同性間本得自由戀愛,我國憲法也保障同性婚姻自由,但2人卻以同性為由,企圖掩蓋情侶的事實,實在不當。酌情後,判2人須連帶賠償20萬元。可上訴。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