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陳姓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前年遭起訴任職縣府地政處技士期間,收受廠商30多萬元賄賂,還接收招待喝花酒5次,刑事部分他遭判刑9年6月,縣府移送究責部分,懲戒法院將陳男判決撤職,停止任用2年,可上訴。
陳男辦理「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暨相關改善工程」採購案,收受廠商30萬元賄賂,並5次接受招待宴飲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消費,他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共計30萬9089元。
此外,陳男辦理東勢東同安工程及四湖飛沙工程採購案,接受招待宴飲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消費之不正利益,收受之不正利益共計9266元。
懲戒法院審酌陳男犯案時,擔任雲林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技士,其職務攸關公共工程品質良窳及人民福祉,竟未能謹守法紀、潔身自愛,而為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違失行為,且其所為違失行為之次數非少,判決撤職,停止任用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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