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營造公司承接水利局鳳山溪汙水處理工程,工地圍籬因排水不良傾倒,害簡姓少男騎車經過時不慎擦撞、撞上電線杆身亡。簡男雙親哀痛至極,求償1500萬元。一審判營造公司須賠償511萬元,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營造公司外包工程不可卸責,駁回上訴,可上訴。
該營造公司2016年8月承包高市水利局鳳山溪汙水區第四期第三標工程,將「卵礫石層短管推進、打鋼套管工法」」外包給黃姓包商,在工地現場設計地下水抽取設施,用來排除施工井內的積水。
2018年9月某日一早,現場郭姓工人奉命將太空包直接綁在鐵架上用來過濾地下水,但積水卻直接往道路排放,不慎沖倒圍籬,所幸當時及時搶救扶正,並未釀成事故。稍晚,過濾後的地下水排出水勢依然過大,再度推動圍籬向外側傾倒,簡姓少年騎車閃避不及擦撞,撞向路邊電線桿,送醫搶救過程身亡。
簡男雙親難以承受喪子之痛,認為工地設置有疏失,怒告營造公司及相關現場負責人,求償1500萬元。
營造公司相關人等強調,該工程已外包給黃男,工地安全及風險公司均無需負責,還反控簡男騎車超速、違規也有過失。
法官查出,該公司與水利局簽約內容,明定「積水或地下水排除時,不得橫流街道上,如必須流經道路時,須鋪設排水管或採取其他適當方法排水,以免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營造公司對包商的監督之責不可轉嫁。法官認定無證據證明簡男超速或違規,判營造公司等相關人需賠償簡男父母511萬元。
營造公司不服上訴,強調在當地已經設置「道路施工」、「工區速限20」警示標誌,已提醒用路人需減速慢行,但簡男仍超速、緊貼圍籬騎車,發生事故也有肇責。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工地地下水外溢造成路面溼滑,縱使簡男不超速也難逃死劫,駁回營造公司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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