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林姓女子與已婚男同事不倫戀,兩人經常趁上班空檔躲在公司會議室發生性行為,直到東窗事發被男同事妻子發現,林女挨告遭求償撫慰金。台南地院審結,認林女侵權屬實,要賠償2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同事妻子主張,林女明知她丈夫已婚,仍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普通朋友交往分際,破壞她與丈夫的婚姻生活美滿及幸福,已經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情節重大,故依法向林女求償50萬元。
對此,林女回應,不否認人夫曾於2019年6月間追求她,兩人僅短暫交往半年,從未發生性行為,且2019年7月間,人妻曾到她的臉書貼文留言痛訴破壞家庭,認為人妻縱使有侵權行為請求權,也早已超過法定時效。
台南地院審理時,人夫證稱,曾與林女交往,期間曾發生性行為,第2次在一起時,多半利用休息時間在公司會議室發生性行為,確切次數不記得,但有超過10次,可能還到20次等語;此外,2人對話紀錄中,林女也曾寫道,「天會黑,人會變…只有我心從未變過我一樣在會議室等你」等語。
法官認定,林女確實侵害人妻的配偶權,審酌雙方經濟能力以及侵權情節等一切情狀,判林女須賠償共計20萬元為適當,超過此範圍請求均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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