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人夫去年8月在家中向妻子求歡,妻子已明確表示不想要,他竟無視妻子喊了8次「走開、不要、我不喜歡」,仍企圖強行脫妻子褲子,甚至伸手撫摸其臀部及下體,妻子不甘受辱報警提告,他則辯稱只是想「測試」妻子的反應,但法官不採信其說詞,依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人夫有期徒刑1年10月。
據判決書指出,人夫於去年8月某日在家中向妻子求歡,但妻子明確表示不想要,人夫並未就此作罷,竟無視妻子之拒絕及抵抗,欲強行脫掉妻子褲子,但因妻子緊拉住自己之褲子而未果,後人夫竟直接將手伸進妻子褲子內,撫摸其臀部及陰部,過程中因妻子不斷掙扎、反抗,他才作罷離去。人妻事後因不甘受辱決定報警究辦。
人妻於出庭時證稱,當時她在房間睡覺,丈夫走進來直接壓在她身上,要強行脫她的褲子,她有拉著褲頭了,但丈夫還是指侵她得逞,她當時非常的不舒服,已經跟他講說請他走開、我不要、我不喜歡,共達8次,後來是因為丈夫發現她在錄影,就把她的手機移開,「我一直大呼小叫。一直說不要、走開、我不喜歡。最後是因為他的員工叫他,他才出去的」。
人夫則辯稱,是要測試妻子的反應,如果她要,再約時間,「因為我們夫妻關係之前都是有約時間的習慣,且當日仍在上班時候,其不可能在那時候做性行為」,其主觀上無強制性交之犯意。
法官認為,既人夫供陳其之前是有與妻子約時間為性行為的習慣,則其直接向妻子以口頭詢問有無意願即可,其竟在妻子已數度表示不要,並叫他走開之情況下,仍強脫妻子褲子,以手伸進她的褲子內撫摸她,無視妻子嚴正抗拒,仍肆無忌憚犯案之心態,因此難以採信他的說詞。
法官審酌人夫不知尊重配偶之性自主決定權及基本人權,僅為滿足個人私慾,竟對妻子行強制性交未遂犯行,造成妻子心理上之創傷及精神上莫大之痛苦,犯後猶飾詞否認性交之犯意,未見悔意,迄未能獲妻子之原諒,亦未對其有所賠償,依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人夫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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