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簡姓男受刑人在2021年服刑期間,用手、腳觸摸同舍房的獄友臀部,還伸手觸摸對方的下體,遭到對方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審結,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5萬5千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簡姓男子與A男為台北監獄同房舍友,2021年6月上午間,簡男卻接續以手、腳觸摸A男的臀部,徒手撫摸A男的耳朵,接著還直接伸手觸摸A男的下體,嚇得A男報警提告。
簡男接受偵訊時坦承不諱,檢察官核對A男在警詢及偵訊時的指述,再加上舍房的監視器錄影畫面與截圖等證據,認定簡男的自白與事實相符,勘認罪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審酌簡男只為了逞個人慾望,趁A男無法抗拒之際觸碰其臀部、耳朵及下體,顯然未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實在不可取,念及簡男犯後認罪,已經與A男達成調解,待履行後續賠償等一切情狀,依犯性騷擾罪,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5萬5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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