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鍾姓男子2018年來台騎單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卻遭路燈電擊,當場死亡,家屬跨海提告,要求申請國賠千萬元。高雄地院與高分院認為,依憲法來說,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應適用於國家賠償法,且高雄市府工務局確實有疏失,所以判工務局須賠463萬。

錢男2018年8月12日從大陸來台單車環島,卻在16日行經路竹區時遭到路燈電擊死亡。2名民眾路過時,發現錢男已趴在路燈下方,無呼吸心跳,於是趕緊報警,民眾還向警方表示,自己也有被路燈電到,感覺到麻麻的。

錢男遭電擊後,左前臂至左手腕有明顯電擊痕跡,相驗證明書記載死因也為「電擊性休克」,所以錢男家屬跨海提告,要求高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但養工處表示,大陸地區並無台灣的《國家賠償法》,且錢男為大陸地區人民,依法不能適用我國的國賠。

高雄地院審理時,根據憲法來說,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且該路燈曾於2018年2月15日因漏電維修,足認路燈倘未經妥善管理,確有發生漏電之可能,所以判養工處須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兩造均不服上訴至高雄高分院。

二審合議庭調查時,確定案發前半年,此路燈確實有發生漏電情形,且後來沒有維修,並根據證人證詞及相驗報告等證據,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確有過失;審酌大陸有扶養補助,扣除700萬元扶養費後,認為應給付錢男家屬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比較合理,所以維持原審判決。

錢男的委任律師鄭瑞崙表示,此案勝訴的關鍵在於台灣的憲法把大陸地區視為我國固有疆土,2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條文也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所以大陸人適用台灣的國家賠償法,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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