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更臻完善,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原則,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公務人員的陞遷從「資績並重」,改為「功績原則」辦理;並增訂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等規定。

本次《公務人員陞遷法》三讀條文通過的重點,包括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以及增訂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1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等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7日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試院提案將原本的「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經委員會討論後,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今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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