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如果民眾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產生四大風險。第一,無法受到我國保險法令完整的保護,因簽發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設立於國外,不受我國保險法令規範,且境外保單不在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消費者須自行承擔風險。
第二,發生理賠爭議時,可能會申訴及求償無門。因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在我國沒有據點,消費者需自行接洽國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可能無法獲得完整的服務及保障。第三,保單以外文書寫,不易理解,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相關的權利、義務,即使附有中文譯本,消費者也未必能夠完全了解相關內容,亦可能因契約內容認知差異,衍生爭議。
第四,無法享有我國稅法優惠。由於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因此投保所支付的保費,無法做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金管會強調,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同時,消費者若有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附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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